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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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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和外国版权中编舞作品处理的法律性质

注解: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在专有权制度中使用作品的权利占有特殊的地位。 考虑了这样一种使用编舞作品作为其处理的方式。 使用编舞作品最常见的方式包括作品的复制和分发、公共表演、广播权、作品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创造性处理的结果,作品是从原始衍生而来的,这是将其视为新的版权对象的基础。 类似的衍生作品法律制度也适用于外国。 作者专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目前编舞艺术领域最常见的概念是其编辑委员会。 作者的结论是,在民事立法和舞蹈艺术本身中"编辑舞蹈作品"的概念并不明确,它往往包括不同的含义和内容。 与编舞艺术有关的处理的特点是需要将其称为"编舞作品的版本",其中创建了一个新的版权对象–衍生品。 结论是,舞蹈作品的固定的物质形式在舞蹈作品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允许保存和保护它们免受任意和非自愿的改变。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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