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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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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没收

注解: 审议了以没收委员会文书或非该财产所有人的行政罪行为形式实施制裁的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意见,以及目前修改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的立法者,使用没收委员会文书或行政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只有在违反海关规则的情况下才有没收的例外。 在作出决定时,法院调查了一个具体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特别部分的一条规定判处罚金,该条款规定没收。 与此同时,法院的结论认为,根据《没收法》规定的所有规范(STP案件除外),没收的适用都是被禁止的。 该论文分析和比较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行政犯罪没收适用的立场和动机,反映在1999和2011的决定中。 还对其他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其他法律规范的系统分析,表达了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近年来的司法统计研究了法院对包括海关犯罪在内的行政犯罪使用没收的问题,其中所有权人不允许使用没收委员会文书或行政犯罪主体。 作者首次详细研究了这一决定对现有行政程序的后果。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门的数据,有人指出,在需要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违反海关规则的案件除外)中,法院没收财产的使用几乎完全停止。 大部分被没收的货物目前受到销毁,因为它被禁止或限制流通。 禁止使用非所有人没收的另一个后果是所有人的犯罪者和佣金文书的所有人或行政犯罪主体的条件不平等。 您可以从所有者处没收工具或对象,但无法从所有者处执行此操作。 建议加强国家当局的互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承认的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范,迅速提出立法修正案。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了一项建议,要求积极利用立法主动权来填补已废除的法律规范中的空白。


出版日期:

没收, 海关当局, 业主, 业主, 产品, 滥用权利, 行政违法, 保护业主的财产, 委员会文书, 行政违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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