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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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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使用的证据的强制性特征的可靠性

注解: 文章考察了行政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迹象,证实了可靠性以及相关性和可接受性是证据的强制性法律财产的结论,其本质特征是证据的要素。 相关性、可受理性和可靠性的陈述表明证据作为一个法律类别的形成以及在法律程序中使用证据以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可能性。 本文突出了证据的可接受性与可靠性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违法案件诉讼各阶段可靠性验证的特点。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由科学认知的一般科学(辩证-唯物主义,分析与综合)和私人科学(系统-结构,比较-法律,统计,形式-法律)方法形成的。 文章定义了概念:证据的标志,相关性,证据的可接受性和可靠性。 根据所进行的研究,作者得出结论,只有在认知的各个阶段使用的形式验证和自由评估的组合中,才能提供对证据可靠性的充分研究。 与此同时,验证证据可靠性的第一阶段包括评估程序形式,第二阶段是对证据的实质性部分进行分析,以确定所提交数据的逻辑和谐,准确性和完整性。


出版日期:

样张, 证据的迹象, 证据的性质, 证据的本质, 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评估, 证明, 证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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