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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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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俄罗斯地下建筑物体所有权的法律问题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与承认俄罗斯联邦地下建筑设施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公共关系,主要是在特大城市。
在从地球上提取矿物之前,有必要对矿床(开放,地下,组合或水下)进行勘探和开发。 露天采矿是从地球表面进行的,包括主要的工作类型:剥离和采矿作业。 地下采矿主要与地下采矿作业相关联,例如:竖井,竖井,漂移等。 矿床的地下开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工作:预备工作;采矿工作的紧固;采矿作业。 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整个采矿技术过程的必要部分。 然而,如果没有开发地下空间,这是由地下设施(地下结构)的建设者进行的,就不可能提取矿物。 事实上,投资者(企业)在初步和详细的勘探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这是钻探,使用深坑,小型矿井和隧道,然后是地下井等。 所有这些,好像伴随着,准备,但非常重要的准备和技术工作,最终确保从底土中提取矿物的成功。 这些准备和技术工作的结果是相当具体的-地下地下建设和运营多年(作为一项规则,采矿企业的整个使用寿命)地下建设设施,为矿山本身,矿山等服务。 这些包括,例如,腔室,隧道(运输,公用事业,特殊用途隧道等。),庭院,隧道,通风井等。 所有这些对象,为了更谨慎和经济地使用它们,可以私有化并注册为建造和经营它们的私人和法人的财产。 另一个赞成需要为上面列出的地下结构和结构引入私人所有权制度的论点是不断需要修理和维护。 尽可能有效和及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这种修理和维护(包括延长地下结构运行结构生命周期的技术)只能由这些设施的所有者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表现为地下设施的低效管理者,由于其复杂性,工作条件和交通不便,需要深入的科学论证和有时独特的修复技术的发展,国家 该文章提出了支持地下建筑设施私有化(所有权国家登记)的可能性立法监管的论点,特别是在特大城市。 未来地下空间最有效的发展只有在国家与商业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为此,地下建筑物体所有权登记的合法化可能性将成为经济和谨慎处理地球地质资源的重要论据之一。


出版日期:

地理资源, 地下建筑, 奈德拉, 自然资源, 矿物, 地下空间, 首都地下工作, 私人财产, 环境问题,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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