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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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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管辖权纠纷(管辖权纠纷)的解决

注解: 国家的分权原则和领土结构不可避免地引起各中央当局之间、它们与领土单位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端(管辖权争端),以及领土单位彼此之间的争端。
文章关注"宪法和法律纠纷(权限纠纷)"概念内容的特殊性及其宪法法院审议的具体情况。 该研究基于俄罗斯和外国立法,以及在前南斯拉夫领土上形成的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黑山)的宪法法院的 为了进行这项研究,作者主要采用形式法和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对外国法律的分析和前南斯拉夫各国宪法法院的实践,将管辖权争端分为横向和纵向、消极和积极。 与此同时,有人强调,存在权限争议的一个强制性迹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共当局通过其最后行为,承认或否认对同一问题的权限。
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在所研究区域的各州,宪法法院解决管辖权争端的规则比俄罗斯更民主,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不仅向争端当局之一申请解决争端,而且向任何因管辖权争端而不能行使其权利的人申请解决争端。


出版日期:

管辖权纠纷, 管辖权纠纷, 关于权限的争议, 关于权限的争议,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 前南斯拉夫各国, 前南斯拉夫各国, 宪制程序, 宪制程序, 宪法司法程序, 宪法司法程序, 能力, 能力, 认可能力, 认可能力, 剥夺权限, 剥夺权限, 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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