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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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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窗口"原则进行民事诉讼

注解: 文章的作者提供了一个原始的方法值得商榷的问题相关的民事和仲裁程序,确定他们的地位在系统中的法律和立法的通过寻找自己的解决方案有关的每一个司法、司法、理论的法律和系统性的立法方面挑出提交人分开;识别目标的先决条件的司法和司法区分的民事司法管辖权,理由独立的仲裁程序的形式和inexpediency相结合的一般仲裁法院 以及程序法规范其活动的特点的一些程序性机构(返回的声明的要求,拒绝接受它,转让的情况下向另一法院)中的上下文的原则的无障碍司法,限定标准为其违反;分析法律性质的管辖范围的民事案件(界定的权限的司法和非司法机构的民事管辖), 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考虑它的一个通用的概念有关的司法和仲裁管辖权强调了由作者作为其单独的类型(界定的职权的一般仲裁法院的框架内的一个单一民事程序);证明需要法律上的区分程序性后果的侵犯行为的管辖权和司法仲裁的管辖权:在案的违反后者,排除拒绝接受申请和得到的法院(仲裁法庭),这是不是授权来解决的情况下, 该义务转移它管辖的主管法院;一个类似的程序性后果是法律提供的所有情况下违反规则的管辖权确定在任何阶段的过程。 该条款的附录包含补充和修订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的规范的立法建议。


出版日期:

诉诸司法的机会, 诉诸司法的机会, 民事程序的差异化, 民事程序的差异化, 司法和仲裁管辖权, 司法和仲裁管辖权, 一个窗口"的原则。, 一个窗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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