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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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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作为物质成分的资格问题

Bakradze Andrei Anatol'evich

博士 法律

莫斯科地区律师协会第一分会律师,法学博士,副教授

125009, Russia, g. Moscow, ul. Sadovaya-Triumfal'naya, 2/30

Bakradzeaa@mail.ru

DOI:

10.7256/2305-9699.2013.4.609

评审日期

17-03-2013


出版日期

1-4-2013


注解: 文章的作者分析了现行立法下的盗窃概念,以证明其设计作为材料成分的合理性。 据提交人称,当罪犯有一个真正的机会使用和处置别人的财产作为他自己的时刻需要澄清,其中提出了其主观和客观标准的概念。 对于从扣押和(或)转移他人财产有利于犯罪者或与财产损害有关的其他人的那一刻起,盗窃结束的那一刻过于遥远的结论,作者主张将这一特征排除在盗窃的概念之外,建议根据正式构成的类型来构建它。 提交人认为,所提出的建议将能够取得以下结果:在决定通过盗窃犯罪结束的时刻时,严格遵守调查和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原则;加强对财产的刑法保护,因为犯罪结束的时刻将转移到较早的阶段--扣押和(或)处理他人财产的时刻--与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无关;解决与财产消费财产(消费和非消费)和保护区盗窃有关的资格问题;减少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人数由于这种情况下,承认后者并不直接取决于案件的情况,不是出于必要,而且是相当正式的;解决将一项正在进行的犯罪定性为一般未完成的问题,只是因为在犯下若干相同情节的最后一段时,犯罪者被暴露了。


出版日期:

贪污, 材料组成, 正式作文, 财产损失, 别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