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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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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22的RSFSR刑法对极端主义的责任

注解: 该文章专门研究1922年RSFSR刑法典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根据现行立法属于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概念的行为的责任。 属于极端主义法律定义的行为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不同章节和章节中。 与此同时,其中大多数涉及危害宪法制度基础和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罪行。 这项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客观现实的现象和过程认知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定。 在工作中还使用了现代一般科学,私人科学和特殊研究方法:逻辑-法律,比较-法律,系统-结构分析等。 对1922的RSFSR刑法典规范国家犯罪责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全面分析。 结论是,RSFSR在确定刑法保护的优先事项时,刑法的第一个编纂来源是从保护国家权力及其利益的优先事项开始的。 与此同时,在1922的刑法典中,国家犯罪没有获得详细制定的相应侵占系统的参数,并考虑到具体对象。 在1922的刑法典中,制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基于这一概念,立法者还设计了这种罪行的单独构成。 对这些罪行的全面分析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它们包含现代意义上的极端主义活动的迹象。 对参与上述罪行的惩罚规模和类型的分析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在1922的RSFSR刑法中,与革命前立法的连续性,表现在反革命罪行参与者和组织者的责任平 RSFSR的刑法典中出现了一篇将煽动仇恨和不和定为刑事犯罪的文章。 然而,在一个单一的基础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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