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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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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胁迫以承认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权宜之计的问题

注解: 文章致力于研究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和刑事立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此期间,文章作者确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效用原则。 关于法律规范的现有相互关系,提交人认为有必要扩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并巩固一个人申请承认公民无能的新基础--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禁止的社会危险行为。 作者运用了系统的、统计的、比较法的、分析的等科学认知方法。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一般的科学研究方法。 提交人认为,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剥夺了他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实现或指导行为的能力,这一事实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对民事和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有用作用的情况。 提交人提请注意承认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程序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权宜之计。 该文章的作者提供了改变俄罗斯联邦CPC,俄罗斯联邦CPC规范的选择,并提出了这些修改的积极方面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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