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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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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十世纪末西欧和美国法院解决财产纠纷的新趋势问题。

注解: 作者研究的时期带有两个相反趋势的印记。 第一种的表述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给出的财产权定义的第一部分:"财产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使用和处置事物的权利。"换句话说,所有者有权满足因其对事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第二个趋势的本质包含在1919年8月11日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第153条的文本中:"财产义务。 它的使用应该是对共同利益的服务。"因此,业主有义务为公共利益的满足做出贡献。 在实践中如何在这些趋势之间达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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