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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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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陪审团的有罪判决:比较法律和理论方法。

注解: 这篇文章专门讨论了专业法官(法官小组)对陪审员有罪判决的分歧的可能性以及实施这种分歧的程序机制。 该条考虑了三种程序模式,以执行专业法官对陪审员有罪判决的分歧:主审法官(专业法官小组)的判决无效;专业法官小组加入少数陪审员;上诉法院的判决无效。 第一种模式的特点是主审法官可以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并作出与之相反的裁决(英美陪审团诉讼),或者解散陪审团并重新开始案件(大陆诉讼)。 第二种模式在比利时的立法中是固定的,并假定在以简单多数作出有罪判决时,可以将专业法官合议庭的投票加入少数人的投票。 第三种不同意陪审团有罪判决的模式是由于盎格鲁-撒克逊类型刑事诉讼的国家上诉的具体情况,允许基于某些理由取消有罪判决。 文章讨论了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立法规定主审法官不同意陪审团裁决的可能性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在这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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