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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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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二元论:宪法先决条件和限制手段

注解: 揭示了国家权力二元论的本质,并将其区分为在国家两个最高机关之间实施的职能和权力的宪法分配。 分析了行政权力二元论作为总统与政府之间执行权力的宪法分配的问题。 基于对总统,议会和混合形式共和党政府的特征的分析,强调了行政权力二元论的宪法先决条件:宪法中没有行政权力负责人的定义以及授予总统实施 从总统与政府(总理)关系中潜在矛盾和冲突形式的国家权力行使有效性的角度,提请注意行政权力二元论的负面后果。 强调了克服或限制行政权力二元论的可能的宪法手段:宣布总统为行政权力首脑,政府从属于他(总统共和国);总理和负责执行行政权力的部长对总统的反击行为研究所(议会共和国);政府对总统的政治责任研究所,总理可能根据总统和反对研究所的决定辞职(混合共和国)。 在从总统-议会过渡到议会-总统政府形式的过渡过程中克服行政权力二元论的大方向是确定的-总统在行政权力领域的权力的重大限制。 主要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比较法分析。 内容分析方法用于对各国宪法文本的内容进行正式研究,以确定其中既产生行政权力二元论又有助于克服或限制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机构。 采用比较法分析的方法,从宪法规范及其特有的制度的角度,对各种形式的共和政府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 这篇文章的科学新颖性在于提出行政权力二元论的消极后果问题,确定和分析其宪法先决条件以及克服或限制在各种形式的共和政府下的手段,包括在乌克兰建立的混合共和国的条件下。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行政权力的二元论作为总统和政府之间实施权力的宪法分配,与这种权力的集中性相矛盾,可以在总统和政府(总理)之间产生矛盾和冲 在总统共和国,行政权力的二元论是不允许的宪法宣布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负责人和政府从属于他。 在议会制共和国中,限制行政权力(总统的真正权力)二元论的宪法手段是对比制度。 克服混合共和国行政权力二元论的大方向是限制总统行使其宪法权力。 克服或限制混合共和国行政权力二元论的具体宪法手段是政府对总统承担政治责任的制度,总理可以根据总统的决定辞职,总理有权自行决定反对总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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