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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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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的组成

注解: 根据对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的共和国宪法和章程以及现行区域立法的分析,作者审查了这些来源中联邦主体作为其管辖主体的领土组成的定义。 注意到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在这一问题上的独立性限制的模糊理解问题。 作者指出了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组成的区域宪法(法定)条例中的四种方法:地理方法;行政-领土;市政-领土和缺乏监管。 分析地理方法并注意到俄罗斯联邦主体基本法律中的各种表述,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土地,内部水域以及主体水域和领土上的空域以及位于其领土内的底土被分配为主体领土的一部分。 这一结论的理由是将土地、底土、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自然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土地、水、森林立法、底土立法以及环境立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b"、"d"、"k"段)归属于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管辖权。 提交人指出,对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组成的管理采取行政领土办法的特点是在宪法(宪章)中合并行政领土单位,而不分配地理对象。 城市-领土办法的特点是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基本法中说明将城市纳入其领土。 该条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俄罗斯联邦的大多数主体在其基本法中没有定义领土的组成。 提交人的结论是,有必要简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以确定主体领土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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