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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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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主义政府改革司法制度和刑法的特点。

注解: 这个问题是由D.a.Koshelev德国的20世纪30年代,这标志着整个法律系统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者上台的例子认为:首先,司法系统和司法程序,刑事刑事程序法律,立法关于公民身份。 纳粹为了使其符合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修改法律科学的发展方向,改变地位法官和法律职业的公众地位的自然结果是创造了许多特殊类型的法律-种族,与立法紧密交织在一起关于公民身份和政治罪犯,具有明显的惩罚功能,旨在建立纳粹霸权。 审判已经获得了高度武断,主观的性质,并已成为只是一个"官僚形式",先于"不可靠的"和"国家的敌人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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