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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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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业仲裁的决定

Guliev Shamil Akhmed Ogli

俄罗斯外交部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欧洲培训学院系硕士

76 Vernadsky str., Moscow, 119454, Russia

shiatunabi313@mail.ru
Rzaev Ramil Gummat Ogli

俄罗斯外交部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系硕士

76 Vernadsky str., Moscow, 119454, Russia

shiatunabi313@mail.ru

DOI:

10.7256/2454-0684.2023.3.43803

EDN:

UWKKNC

评审日期

30-08-2022


出版日期

23-08-2023


注解: 这项研究的相关性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商业交易发展的条件下,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正在迅速增加,以及由于该机构不是现代法律秩序中明确规定的执法领域,因此在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类别方面存在复杂性和模糊性。 本条研究的对象是由于仲裁法院在国际商业周转中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定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决定方面适用公共政策条款的程序、机制和特点。 在撰写本文时,既有一般的科学研究方法,包括分析、综合、演绎和归纳,也有特殊的认知方法,如比较法和描述法。 这项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法,因为它有助于确定所审议的法律制度的异同,这是研究的主题。 新颖之处在于考虑与"公共秩序"的法律性质有关的问题的相关性,以及分析与基于与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领土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决定的程序有关的案件。
在研究过程中,做出了以下结论。 在这一领域形成的复杂问题几乎不可能通过签署和实施国际一级的单一规范性法律行为来解决。 在仲裁中适用这一法律类别的案件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公共政策条款是国际私法机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中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