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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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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合同前责任问题上的意愿和意愿表达的比例。

Davtyan Tsolak Agasovich

RANEPA(IGSU)市场经济法律支持系研究生

119571, Russia, Moskva, g. Moscow, prospekt Vernadskogo, 82, of. 6

colakdavtjan.0@gmail.com

DOI:

10.25136/2409-7136.2022.9.37973

EDN:

RCRNZC

评审日期

30-04-2022


出版日期

05-10-2022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contrahendo的研究所culpa的方面,体现在Gc2015的小说中。 其主要目的是证明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在确定合同前责任(PO)方面,遗嘱与当事人(研究对象)的意愿的相关性的重要性;给出了适当的法律技术,以解释根据预期协议的概念恢复法律状况,理解为遗嘱的巧合(共同意志)。 在这方面,事实证明,国内民法典的规范,在contrahendo中定义了当事人对culpa的责任,同时保持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阐述。 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理论构造与特定合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责任非常相似,以至于可以确定该机构的独立地位和合同责任框架内,但不是侵权。 这项研究得出的结论之一是,认为协议的性质受当事方意愿的约束,直到合同交易框架应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同终止,交易无效)未披露,以便在法律上将协议本身固定为一个将承诺的合同前阶段和合同阶段联系起来的单一法律关系。 该条还提供了在谈判阶段以不公平行为造成的损失形式统一赔偿责任范围的具体建议,特别是在订立的合同不受受害方争议的情况下(即第178条和第


出版日期:

合同前责任, 负利息, 意志,意志, 意志的表达, 共同意志, 期望的协议, 合约-协议, 合约-交易, 损失赔偿, 积极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