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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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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Skaridov Aleksandr

联邦国家预算高等教育机构"海军上将S.O.马卡罗夫国立海洋和河流舰队大学"国际和海洋法系教授

195427, Russia, g. Saint Petersburg, per. Kalinkin, 4 lit A, of. 1

mla@oceanlaw.ru

DOI:

10.7256/2454-0706.2021.7.36104

评审日期

11-07-2021


出版日期

18-07-2021


注解: 在文章中,作者探讨了货物运输领域法律关系的民法调节问题。 中国正在为货物运往欧洲市场寻找新的安全路线,其中海运路线也在考虑之中,特别优先考虑北方丝绸之路。 研究的主题是理解中国立法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与俄罗斯有关,而且与国际法有关。 本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海事使用法律法规的特点,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上。 在审议的问题中,特别注意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KTM的规范的问题。 研究结果表明,两国最大的共同利益与北海航线的路线有关,因此,立法协调问题非常重要,需求量很大。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的领导层都宣布需要协调管理商业航运的法律规范。 作者根据与"南沙"航线联合海上作业有关的其中一个管制片段,得出结论,进一步发展合作和扩大航行管制双边问题清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协定》制定协调立法的联合计划。


出版日期:

中国, 海上货物运输, 北海航线, 责任限制, 海事规定, 海运, 海上丝绸之路, 中国民法, 商船守则,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