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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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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作为信息和通信社会正义基本原则的对抗性原则实施机制的先决条件

Tomak Anastasiya Ivanovna

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民事和行政诉讼系研究生

123001, Russia, Moskovskaya oblast', g. Moscow, ul. Sadovaya-Kudrinskaya,, 9

tomak_mgu@inbo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1.5.35651

评审日期

07-05-2021


出版日期

18-05-2021


注解: 信息化的发展催生了信息社会,这是世界性的信息文明潮流。 目前,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信息阶段实际上已经形成,必须将其定义为信息社会,其中信息和知识是大多数人口工作的主体,信息技术直接是劳动工具。 在这方面,以竞争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也以信息部分为方向。 反过来,竞争原则受到客观因素(公共关系)和主观(对主体法律的态度)的影响,这是改变其实施机制的基础。 这不能不对司法程序的进程和执行对抗性原则的法律措施产生影响。 作者强调了在信息技术使用的背景下实施对抗性民事诉讼原则的手段的调整的主要方向。   建议将实施对抗性原则的手段分为两组:在参与者与法院之间形成信任和沟通互动的环境。 基于此,文章分析了信息技术对对抗性民事诉讼原则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实施的机制。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在信息技术使用的条件下,对抗性民事诉讼原则受到了影响,因为其本质是由客观和主观因素形成的,只有通过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来改变形成其机制的法律措施的对抗性原则的实施手段。


出版日期:

民事诉讼, 执行机制, 竞争原则, 资讯社会, 信息化, 信任环境, 竞争力, 通讯, 成效, 程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