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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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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组织财产税征税对象的"实际"单一不动产综合体。

Makarova Ksenia Olegovna

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金融法系学生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k.o.makarova3@edumail.usla.ru

DOI:

10.7256/2454-065X.2021.1.34707

评审日期

22-12-2020


出版日期

01-04-2021


注解: 在2019年动产被排除在组织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之外的时候,财产资格问题变得尖锐。 税务机关开始将动产重新分类为不动产,同时按照民事立法的条款和结构运作。 在本文中,作者研究了其中一种法律结构,即单一不动产综合体的构建以及它如何影响组织财产的税收。
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 什么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房地产综合体的一部分?
2. 如果指定的一组对象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在统一的国家不动产登记册中登记,那么通过单一技术联系联合起来的一组对象是否可以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不动产综合体?
根据对真实仲裁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立法者在单一不动产综合体概念中所规定的概念完全由税务当局重新解释,之后由法院重新解释,同时违反了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立法者试图鼓励组织提高固定资产,意图将组织的财产是动产排除在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之外。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民事立法条款的解释导致无法实现立法者面前设定的目标,违反了基本税收原则。


出版日期:

一个单一的不可移动的复合, 一个单一的不可移动的复合,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税项, 税项, 重新鉴定财产, 重新鉴定财产, 房地产, 房地产, 动产, 动产, 物业税, 物业税,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一个单一的房地产对象, 一个单一的房地产对象,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