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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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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保金融和银行业信息安全方面法律监管的特点

Gorian Ella

ORCID: 0000-0002-5962-3929

博士学位 法律

符拉迪沃斯托克国立经济与服务大学副教授

690014, Russia, Primorsky Krai, Vladivostok, Gogol str., 41, office 5502

ella-gorjan@yandex.ru

DOI:

10.7256/2454-0595.2020.4.32878

评审日期

11-05-2020


出版日期

26-05-2020


注解: 本研究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和银行业信息安全方面,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文介绍了《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领域的现行和发展的附则和法规。 研究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调节关系的特点及其在确保金融和银行系统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 确定影响形成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家机制的因素为了获得最可靠的科学结果,采用法律-教条主义方法,以及科学认知的解释学和协同方法。 尽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现有和正在发展的法律监管来源多种多样,但确保其安全的监管机制的特点是相互关联,反映了中国数字政策制度的一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了一般规范、附例-特殊规范,标准中包含了高科技的方法论建议,可以阐明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可能存在的模糊性。 然而,即使在这一机制内,也存在部分权力重叠,包括在金融和银行部门,这使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对象和确定主题的过程复杂化。 该机制的形成由于需要同时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领域的目标而变得复杂,特别是在反对与美国的谈判,推动经济扩张政策进入中国市场,使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作为杠杆时。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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