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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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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警察法中公共安全与预防的比例

Airikh Vitalii Aleksandrovich

申请人,Rechtsberatungsbuero W.Eurich

30149, Germaniya, Niedersachsen oblast', g. Hannover, ul. Herrenhäuser Str., 61

w.eurich@web.de

DOI:

10.7256/2306-0417.2013.1.312

评审日期

18-01-2013


出版日期

1-2-2013


注解: 文章以普鲁士和南德警察法体系的形成为基础,分析了与德国联邦州警察立法有关的公共安全和预防的历史和理论方面。 在十九世纪下半叶德国和俄罗斯关于预防性警察活动的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方面存在着共同的问题。 由R.Mol制定的关于预防性警务的理论中有单独的规定。 理解安全的作用和重要性的国家法律方法,警察保护的主观公共权利是分开考虑的。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决定中有单独的规定。 制裁的法律规定的效果和预防方向之间有根本的区别。 考虑了"公共安全"类别的单独要素-法治,个人和集体法律利益。 注意到现代警法主体化的倾向


出版日期:

法理学, 公众安全, 警察法, 警察法律关系, 预防方法, 公法, 法治, 警方的惩罚, 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