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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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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共权利学说与科学中的"国家管理方法"

Vinnitskiy Andrey Vladimirovich

博士 法律

系主任,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土地、城市规划与环境法系教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av.vinnitskiy@gmail.com

DOI:

10.7256/2454-0706.2018.12.28440

评审日期

19-12-2018


出版日期

26-12-2018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主观公共权利理论的规定,它们反对公共行政科学的假设。 作者批评了自苏联时期以来主导行政法科学的"国家管理方法"。 特别注意对学说中形成的类别系列的特殊法律分析。 与此相反,考虑了主观公共权利的概念和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对主体组成和行政法制度的新看法。 作品采用了现代科学固有的一套认知方法和方法,包括一般科学、私人科学方法和一般逻辑技术(抽象、分析、综合、类比、概括等)。). 系统分析作为一般的科学方法,和特殊的法律,比较法律,历史-法律方法。 结果,得出的结论是,对主观公共权利理论造成最严重损害的是公共行政科学。 然而,这种教学对于行政法科学具有关键的重要性,具有在正确的坐标系统中发展的潜力,因为它不仅提供了个人作为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中心主体的定位,而且还提供了分析这种相互作用的工具性方法,因此对实践判例和改进立法非常有用。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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