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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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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共权利体系中的共同使用权

Vinnitskiy Andrey Vladimirovich

博士 法律

系主任,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土地、城市规划与环境法系教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av.vinnitskiy@gmail.com

DOI:

10.7256/2454-0595.2018.12.28414

评审日期

17-12-2018


出版日期

25-12-2018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共同使用权的理论的规定,以及俄罗斯目前管制供公共使用的国家和市政财产的客体的法律制度的立法。 作者详细考虑了共同使用权的这些方面:1)它在主观公共权利体系中的形成;2)在正法中的巩固和现代科学中的反思;3)主体;4)内容;5)与公共行政职责的 系统分析作为一般科学方法,特殊法律、比较法律、历史和法律方法作为私人科学方法。 由此得出结论,共同使用权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主观公共权利,具有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征:(一)不可剥夺;(二)法定的主观权利;(三)其客体是在公共空间内登记并以其自然属性供一般使用的特殊国家和市政财产;(四)将客体分配给一般使用而产生;(五)主要受公法规范;(六)绝对性;(七)被授权人一方产生多个性;(八)其内容是拥有行为的权利;9)是有限的专有权利;10)在公共所有人变更时保留;11)独立于国家登记而得到承认;12)与适当使用财产的义务密不可分;13)主要在行政程序中受到保护。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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