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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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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税务关系中使用民法机构的有效性问题

Akhverdiev Ervin Alibekovich

伏尔加格勒国立大学

400021, Russia, Volgograd Region, Volgograd, Kirov's str., 86a, ap. 195

erwin.gelli@mail.ru

DOI:

10.7256/2454-065X.2018.1.25228

评审日期

15-01-2018


出版日期

22-01-2018


注解: 本文讨论了与税收关系监管有关的问题。 在现代法律现实中,有一种趋势是改变用于解决各种税务纠纷的方法和工具。 本文审议的对象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9-P号23.03.2017的决议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39-P号08.12.2017的决议。 这些宪法法案将民法机构的使用合法化,以维护税务机关的公共利益。 对现行立法和上述决议进行的比较法律分析表明,目前税务机关有权向一般管辖法院申请使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2条收回欠款–不合理的致富。 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允许个人对该组织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私法和公法文书的混合,对俄罗斯法律现实提出的方法是不同寻常的。 可以得出结论,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机制不足或无效,无法实现财政当局的目标和目标。 与此同时,通过非立法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带来私人和公共法律利益之间的不平衡。


出版日期:

税务法律关系, 无理致富, 拖欠税款,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民法机构, 俄罗斯联邦税法, 税项, 税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