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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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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东三省特区管理之法律依据

Pavlov Andrei

联邦国家预算高等教育机构"东西伯利亚国立技术与管理大学"初级研究员

670042, Russia, respublika Buryatiya, g. Ulan-Ude, ul. Prospekt Stroitelei, 62, of. 4

Upiter27@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19.1.24465

评审日期

17-10-2017


出版日期

15-02-2019


注解: 研究的对象是东三省(黑龙江,吉林和芬天)的一个特殊区域满洲是中华民国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领土单位,创建于1920年,而不是中国东部铁路的禁区(CER)。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法律框架,该区是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整体领土,作为确保CER运作的工具,并在其基础上一直存在到1936年。 1920年,中国单方面建立了对该区的管辖权,1932年,日本人占领满洲后,其法律地位再次改变,1936年,满洲国路出售后,作为单独行政-领土单位的特区被清算。 该方法涉及对合同、协议和其他管制法律行为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东三省特别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 作者的主要贡献是研究CER所占领领土的法律地位的转变,并在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行政-领土单位的法律特征。 所获得的结果和方法可用于分析具有特殊地位的其他国家的其他行政领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


出版日期:

特别地区,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行政-地域单位, 管辖权, 管理层, 国家当局, 中国-东铁, 东北地区, 满洲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