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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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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纳税人破产的情况下承认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工作和提供服务的经营

Izvekov Stanislav Sergee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金融法系副教授

620000,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ss.izvekov@gmail.com

DOI:

10.7256/2454-065X.2017.8.23863

评审日期

11-08-2017


出版日期

09-09-2017


注解: 所选专题的主题是税收和费用立法与破产立法交叉产生的问题。 在分析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法律关系框架内的某些问题时,偶尔会考虑某些问题,但应该认识到,实际上没有全面的工作专门讨论破产案件中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情况。 研究的对象是当破产组织履行其对与商品,工程和服务销售有关的交易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作者详细研究了该主题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以承认纳税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交易作为增值税征税的对象。已试图使对规范的不同解释系统化,并填补法律管制的空白,以承认破产纳税人出售财产的交易是增值税征税的对象,这些交易既在债务人的正常商业活动过程中进行,也以竞争性形式进行,例如出售破产财产的拍卖。
该研究的相关性在于需要完善不符合现代执法实践要求的税费立法规定。
这项工作是基于历史和比较法理学的方法。 该研究揭示了纳税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纳税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作者在分配从债务人财产租赁收到的资金以偿还以该财产质押担保其权利的债权人的债权时,在破产案件中考虑纳税义务以支付增值税时使用法律建模技术。 本文为解决税收立法与破产立法相互作用领域的问题提出了理论和实践建议。 通过对增值税缴纳方面的纳税义务进行详细分析,揭示了承认债务人财产出售交易、提供服务和债务人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工作的积极和消极因素。
作者制定了改进税收立法规定的建议,通过扩大不被确认为增值税征税的交易的积极内容。 与会者就在根据破产法适用的程序框架内不合理地延长经济活动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目前的活动中的税收负债限定为增值税的对象问题作出了单独的结论。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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