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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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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宪法行为中关于健康的规定:比较法律评估

Litovkina Margarita Ivanovna

医生、律师、个体企业家

125476, Russia, g. Moscow, ul. Vas. Petushkova, 21, kor. 2, kv. 134

mar-lit@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17.3.21926

评审日期

06-02-2017


出版日期

07-04-2017


注解: 在本文中,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国家卫生规定的宪法化过程作为一个对象,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考虑到其演变性质,与卫生系统的发展以及卫生部门的供资水平密切相关。 作为对这一主题的研究的一部分,审议了东盟国家的宪法法案,其中这些关于健康的规定以一种权利(健康)的形式庄严载入,这是一个社会经济目标;以对人口中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的选择或对保护公共卫生免受各种威胁所必需的某些权利和自由的立法限制的形式载入。 该研究的方法学模块包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比较法等方法。 提交人指出,一方面,确保个人和公众健康的问题是任何国家的一项永久性任务,应该在不考虑监管材料中有关规定的固定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但 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的人口,即使在卫生部门的大量公共和私人投资的情况下,也不能指望完全消除疾病,无论有关卫生和医疗保健的规定是否成宪。 尽管如此,在各州的宪法行为中巩固健康规定的过程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积极的趋势。 反过来,后者导致出现了国家承认和遵守的义务,权利人有机会保护与恢复和维持健康有关的权利;表明形成了规范卫生部门的立法的发展载体;允许各国建立自己的这一领域动态发展的概念,并根据现有的财政机会在卫生保护领域确立一套义务。


出版日期:

健康权, 宪法法案, 健康的最高标准, 国家, 医疗护理, 医疗服务, 医疗系统, 医疗费用, 国民生产总值,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