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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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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领域的行政责任

Bratanovskii Sergei Nikolaevich

博士 法律

俄罗斯普列汉诺夫经济大学教授

410017, Russia, Saratov, ul. Serova, 3337, kv. 77

bratfoot@mail.ru
Shustova Mariya Vladimirovna

高等专业教育自治非营利组织"莫斯科人道主义和经济研究所"行政法系研究生

410017, Russia, Saratov, Serova Street 3377, office #77

bratfoot@mail.ru

DOI:

10.7256/2453-8906.2016.1.19975

评审日期

03-08-2016


出版日期

12-08-2016


注解: 本条的主题是规范与民用航空领域行政责任适用有关的关系的监管法律行为。 作者详细考虑了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及其在所研究领域表现的可能性、界定作为所研究关系主体的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中存在的差距等问题。 对"官员"概念的披露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将违法者作为官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确定他在犯下行政罪行时履行组织和行政或行政-经济

。 着作写作时,采用了制度分析、比较法、正式法等经现代法理学检验的方法。 主要结论是,在每种情况下,在确定民航领域关系的行政和法律监管特征时,都应该从公法要素和私人要素两者的存在出发。 新颖之处在于揭示科学家在行政责任方面的各种观点,并证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巩固这一概念。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


出版日期:

民用航空, 运输业, 法例, 行政法, 法律关系的主题, 科学职位, 替代方案, 改善工程, 官员, 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