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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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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立法:演变的主要阶段

Strelkova Irina Ivanovna

博士学位 法律

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国立技术大学法律与文化研究系副教授,以G.I.Nosov命名

455000, Russia, Chelyabinskaya oblast', g. Magnitogorsk, Lenina, 38

strigul68@mail.ru

DOI:

10.7256/2409-7136.2017.1.18718

评审日期

09-04-2016


出版日期

28-01-2017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中国破产立法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解释和俄罗斯和外国作者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的科学出版物。 研究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破产)在其发展中的法律监管。 本文从我国经济政策对立法的影响、外国法律的影响、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发展各个阶段破产法律监管的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特别关注中国破产法的发展现状,研究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研究方法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破产(破产)的立法进行综合分析,采用比较法、比较历史法和形式法的方法。 这项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中国法律破产制度的演变是从国家某些发展时期的经济政策的角度,从历史和比较法律方面表现出来的。 作为主要结论,确定了破产立法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从二十世纪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1978年至2006年经济改革时期相对应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破产监管的现代阶段。 这些阶段中的每一个都反映了中国政策的社会经济方面,以及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破产监管经验的影响。 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在破产案件中以牺牲个体企业家为代价扩大债务人圈子的方向上预测的。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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