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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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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在"腐败"定义中的二重性

Bratanovskii Sergei Nikolaevich

博士 法律

俄罗斯普列汉诺夫经济大学教授

410017, Russia, Saratov, ul. Serova, 3337, kv. 77

bratfoot@mail.ru
Zelenov Mikhail Fridrikho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410017, Russia, Saratov, ul. Serova, 3337, kv. 77

bratfoot@mail.ru

DOI:

10.7256/2454-0706.2017.7.18030

评审日期

16-02-2016


出版日期

23-07-2017


注解: 文章的主题是"腐败"概念定义中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与识别法律和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双重性(组合)有关。 目前法律文献中对腐败概念的现有概念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对这一问题的简化理解的影响,往往是从正确的认识出发,即这种现象是基于腐败犯罪,但绕过了其他腐败现象的存在,这些腐败现象虽然不是非法的,但本质上是腐败的。 其中,不道德的行为(道德犯罪)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根据作者的说法,这反映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不同,始终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其形成和行动的主要条件。 如果一个特定的行为规范不被大多数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群体所共有,那么它就"可以忽略不计"。 提交人特别注意法律概念,该概念假定人们不应从腐败表现的不道德性推定出发,而应从其非法性推定出发。 总之,我们可以说,任何为个人目的滥用公共地位的行为都是腐败行为。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被使用。 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完善反腐败立法的理论问题。总之,我们可以说,任何为个人目的滥用公共地位的行为都是腐败行为。 因此,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惩戒罪被理解为公务员因履行分配给他的公务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第57条)。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没有规定具体形式,构成纪律罪行客观方面的行为。 同样,我们建议将贪污罪行的构成立法,作为公众人士为个人利益而使用其身份的罪行。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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