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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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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货币基金信托管理的法律规定

Mitiay Elena

联邦国家高等教育自治教育机构"塞瓦斯托波尔州立大学"人道主义和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299003, Russia, 299003 oblast', g. Sevastopol', ul. L'va Tolstogo, 17, kv. 5

emit.75@yandex.ru
Kameneva Zoryana

博士学位 法律

全俄国立司法大学民法系主任(俄罗斯司法部RPA)

v117638, Russia, Moscow, Azovskaya Street 2, building #1, office #620

kameneva_z@mail.ru

DOI:

10.7256/2454-0706.2017.1.17587

评审日期

14-01-2016


出版日期

02-02-2017


注解: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目前与基金信托管理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类型之一的形成和发展有关的关系法律监管的特殊性。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在执行基金信托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发展的社会关系,这种服务使属于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资金参与积极的经济进程,从而能够满足国家对为最有前途的国家和区域项目提供额外资金的需要。 工作中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是:辩证-作为客观和全面了解现实及其动态的一种方式;历史—确定资金信托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服务的起源,以确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考虑到信托管理对象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实施一系列货币基金行动的过程,而货币基金的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对象(证券、货币价值和其他财产)可以取代,或者直接管理的对象是一个房地产综合体--共同投资基金、非国家养恤基金--,我们认为加入一些研究人员(N.A.Fokina,V.S.Egorov)关于将货币基金信托管理合同研究所分配给一个独立研究所的建议是合理的。
在本研究框架内进行的分析结果使我们有理由谈论在非国家养恤基金和共同投资基金的授权资本方面建立强制将授权资本贷记到一个特别帐户的要求,只有在法院生效的决定所确定的对基金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才有权付款。


出版日期:

现金, 金融服务业, 信托管理, 投资, 非国家养老基金, 非国家养老金储蓄, 信贷机构, 金融服务的消费者, 退休金储蓄基金, 非国家养恤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