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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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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贿赂的刑事责任

Krasnova Kristina Aleksandrovna

博士学位 法律

Fgku"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全俄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123995 Russia, Moscow, Povarskaya Street 25, building #1

krasnova_vnii@mail.ru

DOI:

10.7256/2409-7136.2015.8.15494

评审日期

05-06-2015


出版日期

31-07-2015


注解: 作者详细研究了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立法中贿赂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问题,重点研究了国家刑法中关于贿赂外国和国际官员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特别注意欧盟成员国刑法中对"官方"概念和其他贿赂迹象的解释。 对贿赂调解和影响兜售进行了区分。 欧洲联盟成员国关于贿赂责任的刑法规范的研究是在一种比较法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该方法使我们能够研究所审议的一体化协会个别国家对贿赂行为定罪的一般和具体模式。 进行的研究使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作为一种腐败形式的贿赂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都被定为刑事犯罪。其次,确立贿赂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多种多样。第三,作为一个集体概念,贿赂包括两种独立但密不可分的行为--行贿和受贿(分别是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第四,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立法者认为贿赂比贿赂更危险,因此制定了更严格的被动贿赂刑事责任措施。


出版日期:

欧洲联盟, 贪污, 贪污罪行, 贿赂, 贿赂调解, 影响兜售, 刑事责任, 刑事定罪, 实施情况,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