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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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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活动中的行政责任理由

Tadzhibov Vagif Robertovich

莫斯科人文大学刑法和特殊学科系申请人

111395, Russia, Moscow, ul. Yunosti, 5

tadgbov1956@mail.ru

DOI:

10.7256/2409-7810.2015.1.14170

评审日期

11-01-2015


出版日期

06-03-2015


注解: 该条的主题是行政责任的基础,揭示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其标志,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行政法典所载的行政违法概念必须补充公共危险等标志。 公共活动领域的行政犯罪是异质的。 这是由于只有行政法规范禁止的这种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行政违法。 文章指出,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其公共危险性。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一般的哲学、理论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法、综合法、类比法、推演法、观察法、建模法)、传统的法律方法,以及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 该条的结论是,如果公共危险是某些行为客观固有的质量,那么立法者在禁止实施此类行为的规范中确定了其非法性。 一项行为的公共危险并不意味着它的强制性非法性,因为不幸的是,立法者并不总是通过对社会危险行为的实施制定法律禁令来迅速应对存在的社会危险行为。


出版日期:

责任, 进攻, 惩罚, 结构, 法律, 侵权行为, 不当行为, 实现, 立足点,立足点, 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