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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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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教育作为法律范畴

Sergeev Dmitrii Boriso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以N.F.Katanov命名的哈卡斯州立大学州法律系副教授

655017, Russia, Republic of Khakassia, Abakan, Lenina Street 90

sergeev_db@mail.ru

DOI:

10.7256/2306-0158.2014.7.12819

评审日期

04-08-2014


出版日期

18-08-2014


注解: 公共法律教育(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和市政当局的主体)被视为法律的主体,公共当局的结构和确保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机构。 文章考察了"公共法制教育"和"公共领土集体"两个法律类别的相关性问题。 作者描述了公共法律教育框架内公共领土集体的合法化:初级-遗传(在形成各种公共领土教育时)和创造(在创建特定的公共法律教育时);二级(永久性)–在公 文章将俄罗斯立法者和科学家的主要方法与建立一个称为公共法律实体的主题圈进行了比较。 从笔者的角度来看,公法教育是法学界研究甚少的现象。 来自不同立场的科学家和立法者将主体定义为公共法律实体。 公共领土集体在这种教育的框架内合法化,由于这种教育,集体成员获得在有关领土内实现并完全与之有关的集体权利、自由和义务。


出版日期:

公法教育, 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的主题, 市政当局, 合法化, 公共领土集体, 本地社区, 土着人数较少的民族, 代表机构, 预算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