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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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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土地关系的特点

Averina Kristina Nikolaevna

博士学位 法律

科米共和公共服务与管理学院州与法律学科系副教授

167000, Russia, g. Syktyvkar, ul. Kommunisticheskaya, 11, kab. 508v

akristin@bk.ru

DOI:

10.7256/2305-9699.2014.2.10963

评审日期

18-01-2014


出版日期

1-02-2014


注解: 文章通过分析规范土地权登记的立法规范,考察了冰岛、挪威、芬兰和瑞典土地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对土地权的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 此外,还注意到土地的组成,考虑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所确定的特点和主要特点。 除了分析这些国家的立法规范外,本文还介绍了其领土面积和土地基金结构的材料,并反映了芬诺斯坎迪亚国家财产权概念发展的趋势。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传统上包括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 芬兰不是一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语言,由于这一事实,它在地理上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之外,然而,注意到土地法律关系在芬兰的特殊性,因为这个国家传统上被认为是斯堪的纳维亚经济和文化空间的一部分。 根据冰岛,挪威,芬兰和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立法规范,对土地所有权研究所进行了分析。 揭示了这些州土地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对所有审议中的国家来说,典型的情况是,为执行某些类型的活动而使用土地的规则是由管制这种活动的来源加以管制的。 与此同时,注意到,由于国际经济专业化和使用自然资源的传统,这种来源的系统对每个国家都是独一无二的。


出版日期:

拥有权, 土地法律关系, 地块的所有者, 土地用途, 标题, 集体权利, 土地的租户, 建筑物的业主, 地籍登记, 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