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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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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功能的主观维度

Buyukli Vasil Il'ich

申请人,系,国立大学"敖德萨法学院"

65000, Ukraine, Odessa, Fontanskaya doroga Natsionalnyi Universitet "Odesskaya Yuridicheskaya Akademia".

aspirant6291962919@ukr.net

DOI:

10.7256/2305-9699.2014.1.10157

评审日期

18-12-2013


出版日期

1-1-2014


注解: 本条的目的是在法律保护的可允许和适当的实施主题范围内研究法律保护现象。 作者界定了法律的公共,商业和政府保护的可能性,考虑了后者的区域和市政安全机制的分配。
与此同时,研究了相关的理论概念,表征了后苏联科学空间中普遍的执法理论的可接受性程度。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执法的主观方面与公共权力密不可分。 在国家社会中,这一领域最高主体的职能由国家自己承担,国家可以将有关权限下放给自己的机构、官员、超国家、区域和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商业结构的形成,但保留通过管制、人员和物质和财政措施影响的制度来控制和管理有关机制的权利。
指出,法律保护成为当局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履行社会契约的框架内,法律保护实际实施的国有化程度是由于社会的一般文明水平和对当局保护的正法制度要求的认识和认可水平。 实际实施法律保护的关键问题是当局授权的人员的实际活动,因为他们的动机和社会对法律保护服务的需求的满足程度。


出版日期:

权利的保护, 执法活动, 人权, 公众需要, 当局的权限, 保安活动, 法律与秩序, 公共服务, 授权的权力, 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