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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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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禁止歧视:欧洲联盟的经验

注解: 文章以欧盟为例,将禁止歧视原则视为融合协会税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提出了一个分析歧视税务案件的方案. 有人指出,在审议直接税案件时,评估可比性是主要问题。 显示了欧洲法院在审议关于歧视问题的税务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院关于国家税收规范与基本自由的兼容性的大多数裁决都是基于歧视性分析。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包括一般科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系统,归纳,演绎,分析,综合)和法律研究方法。 这项研究是基于比较法律方法。 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之处在于,在欧洲联盟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直接税的金融和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法律研究。 作为工作的结果,提出了关于歧视税收案件分析的结论。 法院对这一事实的核查包括三个阶段:对会员国的歧视或限制是否至少侵犯了一项基本自由;会员国是否能够提供可接受的正当理由:只有在其追求符合规范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合法目标并以公共利益的必要理由为理由的情况下,限制纳税人根据组成协定所享有的权利的国家措施才是允许的;是否遵守相称原则:国家措施不应超过维持法治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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