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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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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公开听证会的概念和法律方面

注解: 这篇文章致力于研究公开听证会所使用的技术的理想和法律方面,这是俄罗斯市政审议民主的现代形式。 该论文考察了公共听证会的意识形态,历史和法律基础的状况,作为市政当局和当地社区的制度化对话,理性话语,讨论,说服,论证,妥协的一种形式。 考虑到对俄罗斯各城市举行公开听证的既定做法的分析,文章审查了实际执行的有关基本思想和问题,审查了公开听证期间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法律方面,提出了改进有关法律制度的方法,并对其发展的优先方向作出了预测。 该出版物是在RGNF支持的第16-03-50015号科学项目的框架内编写的。 在对现代公共听证会研究所运作的研究中,作者的假设是,对话民主形式的运作应以俄罗斯国家公共机构运作的千年实践所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根据对其发展逻辑和模式的理解,以及对Veche,Copa,Circle(聚会),Zemsky Sobor等俄罗斯对话民主历史形式的主要基本特征的历史分析,根据准备,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建议 在制定现代俄罗斯法律研究所公开听证会的改进方向时,应强调以下旨在改进其内容的实际建议。 1. 有必要扩大公开听证会形式的可变性。 2. 在公听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拒绝公民倡议团体举行公听会的理由是有道理的。 3. 有必要对就同一问题举行反复公开听证的理由进行管制。 4. 限制市政和国家雇员在委员会公开听证的代表范围似乎是合理的。 5. 在关于公听会的规定中,将参加公听会的权利和在公听会中发言权的概念分开是有意义的,确保代表当地人口的大型领土、社会或专业群体的市政居民以及享有其支持和尊重的居民享有优先行使公听会的权利。 6. 根据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做法,在联邦一级确定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则是合理的。 7. 有必要立法禁止由相同组成的参加公共听证会的人同时就城市不同地区的若干问题或目标举行公共听证会。 8. 有必要在联邦一级立法规定禁止对提交公听会的问题进行投票,以便以反映大多数公听会参与者意见的建议的形式确定公听会的结果。 9. 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机构和官员公开听证的结果进行规范和说明会计或不会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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