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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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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中对非国家行为者域外使用武力。

注解: 一国在国际法中使用武力的权利是最复杂和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 因此,尽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普遍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有一个封闭的例外清单,但国际法中的辩论不仅没有停止关于这些例外的限制及其解释,而且还没有停止关于是否存在《宪章》未规定的其他理由,例如保护同胞。 显而易见的是国际法中关于使用武力的规范应根据国际社会目前面临的挑战加以解释以便在当前全球法律秩序的框架内确保其最有效和合法的解 因此,在本条中,审议了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域外使用武力的可能性问题。 在这项研究的框架内,作者研究了国家在动态中使用武力的规范,从形成的战后体系开始,该体系在20世纪末完全正式化,然后考虑21世纪使用武力制度的发展,该制度在全球恐怖主义威胁和911恐怖袭击之后发生了严重变化。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的权利并不是独一无二的,但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之后,对其施加了禁忌。 然而,与上个世纪不同,今天的国际法并不妨碍对位于受害国领土以外的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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