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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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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让定价税收控制的私人和公共利益平衡

注解: 文章从符合公私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讨论了2012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转让定价税收控制修订规则。 本文分析了税务机关在适用转让定价税控规则时对税基强制调整原则的普遍遵守情况,以及这一问题的某些方面(为转让定价税控目的而进行的交易的概念,以及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当事人之间交易计算和纳税的完整性方面的权力)。 作者将"私人和公共利益平衡"概念的理论和法律方法应用于俄罗斯现行的转让定价税收控制规范,并分析了这一问题的司法和行政实践。 这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根据转让定价税收控制规则调整纳税人的税基本身并不违反私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因为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个不存在的地方(在与相互依存的人的交易中)创造它,而是"重新培训"核算的、"隐藏的"另一个人在交易结果形成的税基中获得利润,而必须将其考虑在内。 所审议的准则是基于税收平等、实质重于形式、维护适当税基和防止双重征税、经济有效性和公平征税的原则。
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税法)的某些规定需要修改。
因此,俄罗斯联邦税法第105.7条第11条的规定显着降低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关系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水平,因此不能被视为按比例限制纳税人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V.1节中使用的"交易"一词比有效的转让定价税收控制所必需的更窄,更不精确,因此违反了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它不允许控制应),并正式地将无法控制的关系置于控制之下。 领土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框架内控制转让定价,不受俄罗斯联邦税法第V.1节要求的限制,使纳税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取决于他们所做的交易类型。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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