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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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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0的RSFSR刑法典期间制定关于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责任的立法

注解: 文章致力于分析1960年RSFSR刑法期间关于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责任的立法。 据称,关于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责任的刑事立法发展的新阶段的开始是1958通过了苏联"关于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 作者对1926的RSFSR刑法典在打击反革命犯罪领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比较分析,特别是对苏联危害治理秩序的犯罪和1960的RSFSR刑法典在打击国家犯罪领域的 这项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客观现实的现象和过程认知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定。 在工作中还使用了现代一般科学,私人科学和特殊研究方法:逻辑-法律,比较-法律,系统-结构分析等。 提交人的结论是,1958年《种族罪行责任法》中的规定无助于制定另一国家罪行概念的一般定义。 在这方面,在苏联时期的法律文献中,关于什么应该被理解为这样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据称,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在"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科学概念的发展中出现了类似的困难。 在1960年《刑法典》第74条的原始版本中,俄罗斯刑事立法史上首次确定了基于种族和(或)国籍的歧视责任。 与此同时,对这一罪行客观方面的描述并没有反映出1926年《刑法典》中旨在煽动宗教仇恨或不和的鼓动和宣传的迹象。 作者评价立法者的这一决定是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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