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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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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破产时履行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税费立法与竞争性立法的相关性问题。 在分析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法律关系监管的某些问题时,偶尔会在科学中考虑所选主题的某些问题。 与此同时,在破产案件中,几乎没有全面的工作专门讨论履行纳税义务以支付增值税的具体细节。 作者详细考虑了有关破产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义务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破产纳税人在一个地段出售财产和(或)财产权利的决定的税收后果,出售企业,债务人的股份,使用替代债务人资产的措施,以及破产纳税人的财产放弃为自己质权的案件。 该条特别注意与动态变化的立法和对更高司法实例的解释有关的执法方法的分类。 这项工作是基于历史和比较法理学的方法。 该研究揭示了在破产程序中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执法人员的不同职位是由税法不同版本的有效期制度化的。 在破产案件中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当将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出售或由于组件的功能连接而出售一手时,以及在更换债务人的资产时,使用了法律建模的方法。 本文提出了解决税收立法与破产立法相互作用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已试图使对规范的不同解释系统化,并在过渡阶段填补法律管制的空白。 由于在增值税支付方面的税收义务的详细分析的结果,在一个地段出售破产人的财产的积极和消极因素,通过出售债务人的公司或股份,使用措施来取代债务人的资产,以及在破产纳税人的财产被质权人留下的情况下。 这项研究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破产案件中尽量减少成本的机制,以及有关债务人及其对手方的税务管制措施。 笔者通过调整税收立法和破产立法,制定了完善税收优惠有效性规定的建议。 为此目的,建议引入确保国家财政利益的具体条件。 对债权人会议的独立法人资格作出了单独的结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往往会对债务人纳税人或其对手方产生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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