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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抗邪恶是一条诫命及其实际意义

注解: 这篇文章致力于考虑对不抵抗邪恶的诫命的伦理和哲学解释。 5, 38-41). 除了对诫命的解释的两种主要方法(1)作为一项绝对法律,规定无条件拒绝强行抵抗任何形式的邪恶;(2)作为一项效果有限的规范,优先于抵抗邪恶的必要性,该条强调了第三种方法。 在其框架内,诫命本身被解释为积极反对邪恶的要求。 主要关注的是第二和第三种方法的分析,这些方法被认为是关于L.N.托尔斯泰和I.Brodsky的新闻工作的材料。 文章对这两种方法框架内提出的论点进行了重构和探讨,确定了托尔斯泰和布罗茨基立场的特征,并进行了比较分析。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托尔斯泰和布罗茨基在理解不抵抗邪恶的戒律方面的态度最初是相反的,但两位作者都坚持需要与邪恶作斗争。 托尔斯泰敦促不要抵制外部邪恶,强调一个人与自己内心的邪恶斗争的重要性。 布罗德斯基不同意这一观点,表明拒绝抵抗任何邪恶的表现(内部和外部)导致邪恶领土的扩大,而不抵抗外部邪恶的立场从道德角度来看远非总是无可 文章的主要结论是,不抵抗邪恶思想的人文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这个思想中看到一个不允许简单解决方案的复杂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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