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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家和犯罪学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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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刑法下的严重罪行类别。

注解: 对1917年以后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的分析表明,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因素,在关于罪行分类的规范方面没有适当的连续性。 阶级方法盛行于各种群体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形成,随后对犯罪的分类普遍失去了实际意义。 在对专家进行专家调查期间,96%的从业者和92%的研究人员注意到现行立法中犯罪分类的不完善。 91%的受访科学和88%的实际员工发言赞成将犯罪分类的特殊规则引入刑法的一般部分,考虑到他们的公共危险程度。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规定,哲学文献,逻辑学。 现行刑事、刑事诉讼法、惩教劳动和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被用作法律依据。 在分析革命前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991年7月2日通过的苏联和各共和国刑事立法基础的发展过程中,考虑了许多方面的工作。 论文提出了关于严重犯罪类别的文章的编辑:文章。.. 重罪类别。 1. 严重罪行包括故意侵犯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管理程序、国家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活动、以危险方式实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规定以5至10年徒刑的形式惩罚。 2. 该法律界定了以下几类严重罪行:-严重罪行,法律规定以8至10年的监禁形式处罚;-严重罪行B,法律规定以6至8年的监禁形式处罚;-严重罪行,法律规定以5至6年的监禁形式处罚。 最后,提出了论文的主要结论,其中最重要的结论在描述工作的相关部分时在本手稿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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