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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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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不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的刑事程序保障:在一般情况下和在陪审团审判中审议案件时对司法实践问题的分析

注解: 该条涉及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和在陪审员参与的法庭上审议刑事案件时不作证不利于自己的权利的程序保障问题。 该出版物揭示了这一权利的宪法和国际法律基础,分析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主要立场。 提交人指出,这项权利适用于来自被告的任何信息,无论其有罪的含义如何。 与此同时,被告的这项权利并不妨碍对他采取不需要他进行口头或非口头活动的调查行动。 该条的作者特别注意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其中承认侵犯这一权利获得的证据(现场检查证词的协议,对抗)是可以接受的。 该条确定了这种做法的先决条件,并强调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关于陪审团审判的程序,提交人强调必须向陪审员全面和准确地解释被告不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的重要性。 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只有遵守被告不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的所有刑事程序保障,才能使这项权利具有真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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