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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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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下法律关系的特点

注解: 本研究的主题是戒严令下产生的社会关系。 研究了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结构。 这种法律关系的所有要素都被单独分析: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对象和内容。 国家当局的权限和权力,其法人资格。 限制戒严下公民的主观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 限制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法人资格的需要。 对戒严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施加额外义务的可能性得到证实。 文章分析了现代法国和英国公共当局的法律人格。 提交人比较了戒严令下行政当局的权力。 该研究基于:认知的一般科学方法-哲学,分析,历史和政治的演绎;以及功能的私人科学方法。 比较法律和建模。 目前正在制定研究中的现象的一般原则和技术。 法律预测和建模公共关系发展的可能载体的必要性以及在戒严条件下预测公共关系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得到了证实。 这项规定是关于在戒严时期为国家当局提供额外权力的需要,即扩大其特殊法律人格。 这一假设是关于在戒严条件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义务可能扩大的。 使用哲学,一般科学和私人科学的认知方法,包括分析,历史和政治,演绎,功能和比较。 已经制定了研究戒严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的戒严法律关系的结构得到了证实。 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个关于限制主观权利和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施加额外责任的允许性的假设。 已经确定有必要为国家机构建立额外的权力,以赋予它们特殊的法律人格。 戒严条件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复杂客体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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