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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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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解的语言和符号学先决条件

注解: 本文致力于研究法律理解的语言和符号学先决条件。 该条的目的是确定以某些符号指定关于法律的概念是否有模式,以及以法律名称命名关于各种社会现象的概念是否有模式。 作为研究的符号学部分的结果,发现在古代,以mononorms形式的法律表示由允许或禁止某种行为的符号表示。 选择了具有词源词典的主要语言的法律名称进行语言研究。 结果发现,研究的法律名称是由意义驱动的。 最初,法律名称表示关于这种现象的概念(具有这种主体关系):作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的自由,主体的活动(奥塞梯语,立陶宛语);已经成为评价为"公平-不公平"并被公认为公平的现象的属性(阿拉伯语,波斯语,阿富汗语,印地语等)。);态度-外部(各种处方,不同起源的规则),或内部(他的良心,信仰,宗教等。 关于这个问题,能够指导他的行为,在社会上的活动(梵语,拉丁语,法语,意大利语);指导人类行为的态度,正是它被评估为公平的方向(古希腊,斯拉夫语,日耳曼语言(特别是英语,德语挪威语,荷兰语,瑞典语,丹麦语,冰岛语),芬兰语等。);专横地权衡臣民的利益(中文等)。). 因此,在所研究语言的法律命名中,在主要法律程序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相应语言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理解发生了客体化。 法律理解至少有两种主要类型"实证主义"和"自然"。 在某些语言的法律名称中,人们可以看到法律理解的主要类型的某些修改(组合),它们的整合(特别是在古希腊,日耳曼,斯拉夫语和芬兰-匈牙利语中,法律名称表示可以从外部引导人类行为走向正义(真理)的现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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