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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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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诉讼胁迫措施的规定:比较法律分析

注解: 本文旨在揭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监管方面的主要新颖之处,该规范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因为需要研究外国在发展有希望的领域方面的经验,以改善俄罗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度。 直到2015年1月1日,199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效,尽管有一些具体的规范,但它是苏联刑事诉讼传统的延续。 2014年,哈萨克斯坦采取了一项考虑到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国经验的新方案协调会,改革了刑事诉讼胁迫措施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执行措施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程序性胁迫措施的监管进行了研究,采用了比较法律,系统-结构和结构-功能研究方法。 结合使用这些方法使我们能够从对俄罗斯立法者有用的角度揭示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律的变化模式。 在该条中,提交人认为,在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中采取程序性胁迫措施是一种确保其正常秩序的程序性和强制性手段制度,传统上由三个要素组成:拘留嫌疑犯、预防措施和其他程序性胁迫措施。 对于这一制度的每一个要素,确定了与俄罗斯刑事诉讼的类似措施相比,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胁迫措施的特点。 作为研究的结果,制定了条款,允许严格修改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使其适应俄罗斯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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