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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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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和私人利益的比较分化作为公共所有制现象部门法律制度化的一个因素

注解: 作品反映了作者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研究成果,这是公共所有制现象的基础。 这种比较是基于公共生活中只有两种类型的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私人和公共,以及最初的前提,包括存在本质差异和公共和私人社会生活原则之间不可分割的二分关系。 这个问题是在需要确定公共利益的法律性质以及因此确定这些利益所依据的社会现象的法律性质的背景下提出的。 根据对法律现象评估的公理学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公共利益的内容集中在对社会的存在、其身份和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重要性的社会价值周围;这些价值在其最抽象的定义中的全部表达使我们能够谈论某种基本公共利益的存在,这种基本公共利益是某一社会(国家)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 公共利益的内容,作为公共财产现象的真正基础,从而决定了这一现象的存在轮廓,其具体的历史社会目的。 特别是,该论文证实,公共利益的客观属性使我们能够谈论其纯粹的宪法和法律性质,因此,关于直接基于这种利益的社会现象的宪法和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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