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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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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积极行为的法律监管

注解: 文章讨论了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条件下规范社会积极行为的争议问题。 社会学研究令人信服地证明,一个人的社会活动的基础是对自我实现的渴望,表现在各种行为方面。 根据文章的作者,任何社会活动都是由揭示创造潜力的愿望决定的,旨在满足某些社会需求的才能和能力的实现。 与此同时,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最初与满足社会,经济,政治和民族文化性质的社会和文化需求有关。 文章指出,这种动机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普遍存在的思想态度和相应的价值调节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 该论文强调,在民主国家中,个人自由发展的主导思想传统上属于国家发展的宪法原则范畴。 任何阻碍智力、精神和道德发展进程的人为障碍都为形成破坏国家和法律机构的反文化创造了先决条件。 该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确定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以确保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社会活动。 据提交人称,合法行为的刺激意味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增加,他们确保维护基本价值观并积极参与公共倡议。 民间社会运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旨在形成参与执行国家政策最重要领域的社会领导层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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